太仓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申请程序

2014-09-27 0:47:58      点击:
太仓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申请程序值得关注,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立项备案和减免备案。

1、立项备案: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2、减免备案:

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填报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按规定计算后分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栏、附表三第39行“加计扣除”栏、主表20行“加计扣除”栏。